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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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公示

全校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及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将《重庆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予以公示。

一、公示信息

1.公示时间: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25日(共7个工作日)。

2.反馈方式:对《细则》有异议者,须于2025年4月25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至受理部门(口头、电话、匿名等形式不予受理)。

3.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023-88968702

纪委办公室:023-88968718

二、特别说明

公示期满未收到有效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细则》将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重庆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重庆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六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普通本科3~6年,专升本2~4年)内,修读完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二)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全部课程(辅修及多余的选修课程不予计算)。关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标准与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绩点

1)正考、重修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10)-5;

2)补考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20)-2;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课程学分之和。

只有成绩≥60分(百分制)的课程才能获得成绩绩点和学分绩点,60分以下的课程其绩点均为0。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因学业失信行为(如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第六条第(二)款平均学分绩点<2.0不能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若平均学分绩点≥1.5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在毕业当学期申请授予学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讨论:

(一)在校学习期间,获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个人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团队(排名前五)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

(二)修读年限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被录取或被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

(三)修读年限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目录期刊(北大核心)发表与专业或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注:第二作者应为我校教师且所署单位应为重庆财经学院);

(四)修读年限内,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权人应为重庆财经学院);

(五)其他经认定在学业方面获得突出成绩或贡献者。

第九条  因第六条第(二)款平均学分绩点<2.0且未达到第八条相关条件不能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在最长修读年限内返校报名重修学习,经考核合格并达到平均学分绩点条件后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条  因第七条第(四)款不能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若在毕业前达到下列相关条件,可在毕业当学期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讨论。

(一)受记过处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学习期间,因道德品行表现优秀,受到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的嘉奖或表彰(以公函或公文为准)。

2.在校学习期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学习期间,因道德品行表现优秀,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的嘉奖或表彰(以公函或公文为准)。

2.在校学习期间,被评为省部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注:以上条件所获得的嘉奖或表彰日期均应在受到处分日期之后。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对每位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核,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供下列材料:

1.本学院毕业学生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签字确认表。

2.本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

3.通过本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的学生名单。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要求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学生进行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技能考核。

(三)往届毕业生在修读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定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会议运行机制按《重庆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证书由秘书处按照以下程序印制并发放: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规则编制证书编号;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印制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位证书上的日期以实际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为准印制。

(三)印制好的学位证书加盖学校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四)学位证书由秘书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配合发至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秘书处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数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完成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秘书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经涂改的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一律无效。

第五章  学生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在申请、审核学位资格时,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如出现学位授予不当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学生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相关决定或告知书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在校学习期间”均指学生入校到离校的时间段,不包含学生因各类原因未毕业(或未授位)但未达到最长修读年限的返校时间。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2025年4月1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重庆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重财〔2022〕1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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